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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温馨提示2015

2016-10-29 08:00:12 无忧保
深圳存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温馨提示2015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通过其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所购房产的询价。公积金贷款放款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为前提条件之一,评估费由申请人自理。


  5.首期款(含定金)银行资金监管比例不得低于50%。


  6.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7.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8.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9.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0.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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