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自今年6月份起,缴存职工在汕尾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夫妻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据悉今年3月,全国、全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相继召开,会议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支持社会民生的保障功能,更好促进汕尾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文件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汕尾市实际,对汕尾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也作出调整和完善: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推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贷款条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首付比例,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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