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规定和河池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50元,河池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各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按照“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能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0050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206元。市本级和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10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宜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85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4元;其他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00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