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通知

2016-10-30 08:00:11 无忧保
2015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通知


  一、设定依据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3】1号)


  二、贷款对象


  (一)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同时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持有湛江户口(夫妻之间只要其中一方是湛江户口);非湛江户口但在湛江交税或社保累计满一年的人;


  三、贷款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新购住房的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并缴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首期款(二手房须付40%以上的首期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首期自筹资金投入达50%以上);


  (四)借款人购房次数不超过二次。贷款套数认定标准: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1][2][3][4]下一页

标签:   住房组合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