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3】1号)
二、贷款对象
(一)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同时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二)持有湛江户口(夫妻之间只要其中一方是湛江户口);非湛江户口但在湛江交税或社保累计满一年的人;
三、贷款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新购住房的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并缴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首期款(二手房须付40%以上的首期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首期自筹资金投入达50%以上);
(四)借款人购房次数不超过二次。贷款套数认定标准: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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