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一度联合下文,明确降低二套房的首付比例,要求公积金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就在5月7日,“湖南版”省直公积金新政“落地”了。
记者5月7日晚间从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处获悉,该中心刚刚下发了《关于调整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将于5月1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职工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上限由50万元调高至60万元;支持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公积金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至少提高一成,换而言之,购房首付至少可以减少一成;公积金贷款审批前置条件大幅减少,支持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这类“刚需”。
贷款额度提高,首付比例降低
【调整一】职工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解读】根据此次调整,长沙地区无论是首套房、二套房,一手房、二手房,只要符合条件,最多都能贷到60万元。当前政策的总要求,依然是“保”首套房“限”二套房“禁”三套房。
【调整二】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
【解读】对于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的,老政策是,若未使用商贷或公积金贷,再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70%;若使用贷款但已结清的,再购房时,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60%。而此次调整,删去了这些审批前置条件,并将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统一提高到80%。
落实新政,删除前置条件
【调整三】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调整四】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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