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二、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应逐月、足额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三、如单位已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注销、封存手续。
四、已在建行汕头市分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尽快到建行各经办网点办理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手续,并将存折发给职工个人。职工应及时校对住房公积金存折余额,如发现异常,可向受托银行或中心反映。
五、对原已在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在建行汕头市分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二年以上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单见附表),应自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到建行经办网点核对余额及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并按规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办理的,将对有关账户作封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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