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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