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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16-11-07 08:00:11 无忧保
2015年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促进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厦门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部分调整,新政于2015年4月7日发布实施。

  较之原有政策,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降低贷款门槛

  新政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中,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职工家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只要有购房能力,即可利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

  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

  二、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

  新政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原政策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套的上浮10%。此次政策调整后明确,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原政策中规定,职工首套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可按20%,9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30%支付;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则必须按不低于50%支付。此次调整,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取消了购房套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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