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范围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当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内容
(一)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本缴存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01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21169元;廉江市14747元、雷州市10491元、吴川市13636元、遂溪县13795元、徐闻县13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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