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最新消息
通 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1、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2、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地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全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试行缴存6%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计算同上。凡缴存基数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2016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4、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1、2016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2、职工个人月缴存额按[**15年12月份正常工资+(第13月工资÷12)]×缴存比例计算,南疆补贴和12月补发工资不算入缴费基数内,职工月缴存额计算到元(保留整数)。
3、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的缴存部分相同。由财政局、中心审批核准后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应按财政统发工资的相关数据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工资基数,职工对自己缴存情况存有异议的,单位财务人员有义务做出解释。如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法规,擅自违规调整修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各级财政和中心将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核查并责成单位纠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准确无误和职工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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