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房金字〔2015〕1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和市法制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中心对《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7日
附件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新会管理部、开平管理部、台山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仅向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
第四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及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贷款,并接受中心的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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