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关于上海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6-11-10 08:00:16 无忧保
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


  沪公积金〔2015〕144号


  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金部:


  为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一)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

[1][2][3][4]下一页

标签: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