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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

2016-11-10 08:00:16 无忧保
最新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的要求,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韶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具有本市户籍在广东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连续足瘐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异地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且收入稳定的自然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货款缴存时限。曾在异地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三、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


  四、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降为30%。

标签:   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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