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池州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池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池州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池州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4、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5、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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