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规定,我中心定于2015年7月2日至8月31日开展2015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维持不变的单位也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自2015年7月份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3.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本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5808元×5=29040元。在统计部门公布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以后,再发文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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