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调整:二套房可按首套房贷款
2015年1月15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宣布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政策。此次是芜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第一次调整,其规定: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二套房可按首套房贷款。购买别墅、独栋别墅或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得使用公积金贷款。
1、二套房可按首套房贷款
在芜湖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家庭在芜湖市首次购房,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2、购买改善性住房设限制
在芜湖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在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购买别墅不得使用公积金
禁止向购买联排别墅、独栋别墅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大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病,除现行规定允许提取的10种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一年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发票自付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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