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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细则

2016-11-10 08:00:16 无忧保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金〔2015〕327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户籍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是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四)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已购住房套数认定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六) 符合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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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积金异地贷异地贷款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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