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由宝鸡市公积金中心提供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国际及陕西省相关政策规定,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出台了此《办法》。
《办法》规定,异地贷款,是指在陕西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宝鸡市市区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时,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资金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应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异地购房)》,协助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及时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通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收逾期贷款。
贷款风险由宝鸡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异地贷款风险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但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债务情况、征信情况等信息真实无误;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在陕西省内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本人或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所购楼盘已在中心备案登记且个人已签订正式网签购房合同;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首套房须具有住房总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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