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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高至60万-公积金贷款

2016-11-11 08:00:10 无忧保
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高至60万 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及利率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中,个人购买商品房、经适房等住房申请贷款时,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不低于30%;贷款最高限额上,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新规从4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析

  最高限额

  《通知》指出,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其中单身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贷款对象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或在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购买二套改善性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中心贷款信息记录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贷款担保

  《通知》表示,贷款担保方式第一选项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借款人可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且不能提供其他住房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提供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住房作反担保,在所购住房满足抵押登记条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额度及利率

  新政明确,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商品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借款人所购首套房为初次交易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总房款的80%;所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80%;所购首套房不具备抵押登记条件采用他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8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转公)为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比例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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