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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