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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兰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公积金缴存

2016-11-12 08:00:10 无忧保
  2014年度兰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  自2014年7月1日起,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004.26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数据,2013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017元/年,即4001.42元/月。

  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4.26元/月,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2014年兰州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为1350元/月,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300元/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此外,兰州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4001.42元/月,最高不得超过12004.26元/月。缴存比例由自由职业缴存者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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