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缴存基数
最高不得超过12339元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西安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3倍(即4113元×3=12339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即4113元×5%=205元),原则上不高于12%(即12339元×12%=1480.68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城六区缴存基数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
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单位未按要求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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