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解释》明确指出,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请人购买经规划、国土及房产等有权机关批准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单位集资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质房屋。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提取金额;申请人为按份共有人的,按照其所占份额确定提取金额。房屋共有关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的确定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配偶作为共有人,各自提取额度不受共同共有关系限制,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份额的。上述共有关系,各共有人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支出总额。 提取金额方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有效法律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书为准)载明的购房总额。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发票(或者收据)上载明的购房金额。申请人在发生购房行为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同类型提取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如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购房发票。
关键词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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