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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文解读

2016-11-18 08:00:10 无忧保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重点讲了哪些内容?以下是小编问你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因此,《贷款规定》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时将缴存、提取一并纳入考量。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二、《贷款规定》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内容

  《贷款规定》正式发布稿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提高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标准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提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此后,在《贷款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的过程中,经过再次测算,且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以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从贷款上线初期总体可贷资金较为充足的实际出发,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贷款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适时调整,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将会动态调整,在不同阶段会有所不同,有的阶段会提高,有的阶段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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