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设定商转公贷款政策的考虑因素
《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立足于减轻职工供房负担。推出商转公贷款制度,是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实际背景出发的。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较晚,2012年9月28 日,我市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上线。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来说,迫切需要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降低供房支出。为切实减轻职工供房负担,在起草《商转公贷款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相关城市的商转公贷款政策实践经验,认真比较了各地商转公业务具体模式,也和我市商业银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尤其是在降低费用成本、简化流程方面大胆探索提出了多个方案。
二是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有效衔接。商转公贷款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从政策统一性、公平性出发,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基本与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持一致,只在部分地方有所差异。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
《商转公贷款规定》中申请商转公贷款条件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中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基本一致。主要增加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这是开展商转公贷款的前提。二是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经取得原贷款银行同意。三是申请人或者配偶都可以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