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规定,公积金中心不能像银行一样,不受地域和单位限制吸收存款。于是,公积金中心负债上限(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加其增值收益)和资产上限(公积金贷款)的边界是确定的。但是,《送审稿》允许住房公积金中心发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将闲置公积金投资于公积金住房贷款支持证券,这就赋予了公积金中心“类银行”的功能,不仅开辟了公积金中心之间余缺资金拆借渠道,而且打通了公积金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未来杠杆融资成为可能。
截至2015年7月份,全国公积金贷款余额2.88万亿元,假使其中60%可证券化,按照60%的抵押率计算,则公积金中心可获得1万亿元的再融资;另一方面,截至2015年7月份,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已达到72.5%,闲置资金为缴存余额的27.5%,即1.09万亿元。二者合计规模为2.1万亿元,即政策利好可释放高达2万亿元的低成本资金。
另外,通过证券化后异地流转,公积金贷款规模越来越大,就可以更大的保障基础资产收益,扩大贷款支持证券投放规模,这样就带来了类似银行“存款乘数”的效应,低成本资金供应远不止2万亿元。同时,去年“9·30”新政明确支持商业性房贷资产证券化。截至今年7月份,个人商业购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合计余额超过15万亿元。如果两类贷款资产证券化率达到50%,可提供7万亿元至8万亿元的流动性。
随着资金来源短期化、利率市场化、流动性风险显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唯一受利率管制的资产品种)低收益、期限错配风险越来越大,银行未来很难继续“高配”具有民生和政策属性的个人住房贷款。因此,做大公积金规模,并成立我国的住房银行,将是未来住房消费主要的内源性融资渠道。
根据近期发布的“十三五”规划,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提高是“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指提高在城市就业的2.7亿外来人口的“市民化”率,这不仅是“十三五”的目标,也是2020年之前小康“攻坚战”、《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目标。外来人口“市民化”的首要诉求就是“住有所居”,但外来人群规模大、收入水平较低(仅1%购房)、现有居住形式(棚户区、工业宿舍、城中村)亟待更新,单靠财政投入、银行贷款无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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