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范围依旧是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身份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以上均需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