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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宁公积金新政:纯公积金贷款可使用“约定提取”

2016-11-23 08:00:11 无忧保
2015南宁公积金新政:纯公积金贷款可使用“约定提取” 日前,市民奚先生收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来的一条短信提醒:“为解决公积金借款职工需每年排队办理还贷提取的不便,从2015年5月起,管理中心推出公积金还贷‘约定提取’便民业务,职工经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每年度还贷提取金额由中心按期自动完成划转……”这是新推出的公积金还贷业务吗?给市民带来哪些便利?对此,记者走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了解。

  纯公积金贷款可使用“约定提取”

  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公积金“约定提取”从今年5月开始实行,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受理1300多单业务。据介绍,目前,该业务仅向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城区营业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正常还贷的缴存职工开放,待条件成熟后,将逐步推广至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人。

  该负责人称,该项业务将1年12个月设为一个划转周期,一年划转一次,约定划款日期,由申请人和公积金中心协商而定。这也意味着,今后不需要缴存职工再带相关材料两头跑了。

  比如,王先生想在每年的8月份来提公积金,为此,经双方协商,将约定划款的时间定为每年的8月,双方签订“约定提取”业务之后,系统每年就会在双方约定的划转日给他划转这年可以领取的额度。

  正常还贷才能办理“约定提取”

  那么,何为公积金“约定提取”呢?据了解,在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贷提取规定的情况下,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与管理中心签订《偿还住房贷款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管理中心按照协议,定期将借款人可提取的公积金划转至其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的业务。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借款人工作单位、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联名卡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填写《约定提取变更表》;委托人提出终止协议的,应至少在划转日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申请,并填写《终止约定提取申请》。约定提取协议终止前,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在服务网点柜台办理还贷提取和销户提取业务。借款人办理上述业务,可以到其主贷人开户缴存的营业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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