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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和完善工伤职工养老、医疗待遇

2016-12-02 10:58:22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日前,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和完善了工伤职工养老、医疗待遇规定;此外还明确了吴中、相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记者了解到,此次《办法》明确了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前享受伤残津贴存在差距处理的衔接办法。具体规定在《办法》第三十条:《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伤残津贴的60%确定,低于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则按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此外,《办法》实施后吴中、相城区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参保职工由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以避免将工伤矛盾推向社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开展各类工伤情形认定时,需要审查的相关材料;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治疗所需交通费等支付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时限都一一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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