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近日,《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市人社局最新了解到,《办法》对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授权地方的条款、对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中的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对工伤职工待遇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进一步完善工伤职工养老医疗待遇
市人社部门介绍,2006年,我市根据原有法规政策实施了《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逐步建立起我市工伤保险的基本制度体系,构建了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办法》,主要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基层和完善制度的需要。根据《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伤残津贴的60%确定,低于伤残津贴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办法》明确,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延时不超过30日
《办法》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时限。按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保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据了解,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按规定,需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交通费按实支付。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支付该交通费。
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告知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是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法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等;二是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生效裁判文书等。
吴中相城工伤认定改由两区负责
在工伤认定权责方面,鉴于吴中区、相城区社保行政部门设有专门科室及人员,同时为更好体现权责统一要求,原市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由吴中、相城区负责。《办法》明确,市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市区统筹地区(含姑苏区、高新区)的工伤认定,各县级市以及工业园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市社保经办机构承办市区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事务,各县级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的,按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参保职工由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市人社部门表示,此举旨在避免将工伤矛盾推向社会,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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