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详解工伤认定48小时的问题_工伤认定48小时最新详解-工伤保险条例


2015详解工伤认定48小时的问题_工伤认定48小时最新详解
一、工伤认定48小时司法适用的现实问题
我国现行的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严格硬性执行了这一规定,不管劳动者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要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法院都不予认定其为工伤。由此,让医院和家属都面临着一个艰难的抉择:47小时59分钟59秒与48小时1秒短短之差,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短短几秒钟的闪念,无不一次次拷问医院医生与受害者家属的心灵。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判,是法院审判必须遵循的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具体的工伤认定案件的裁判中,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与实际的某种程度的脱节,所以法院在认定“48小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显得并非那么容易,严格执行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将本应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拒之门外,有违背立法公平原则的嫌疑。
二、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的立法建议
1.基本原则: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统一
“形式审查是指根据行政机关所指定的行政规范的外在形式判断该规范是否属于法的标准”。工伤认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这种文字含义的刚性可以排除法律推理中的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有关机构的权力滥用和自由裁量行为。“这种确定性实现认定结果的可预测性,但这种形式上的审查往往不能发现隐藏较深的实质问题”。实质问题的发现,有利于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与保障民众的权益。
实质审查具体表现在要求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主义。为了保障人权,司法能动主义在整个世界中的作用正在增加。“法官已不仅仅局限于简单适用事先已被设定好的法律规则,而越来越倾向于依他们认为必要的公正规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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