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工伤保险五大认知误区-工伤保险条例


法官:工伤保险五大认知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极大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职工可获得更好的保障。但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没能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哪些认识误区需要修正,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邀请我市基层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
误区1:国有单位员工才享受工伤保险
平阴县的贾某给某个体工商户打工,为雇主接送孩子时发生车祸,致严重伤残,经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该个体工商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经平阴法院审理,维持了该行政行为。
法官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为个体工商户打工的人员在“因工受伤”后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误区2:间接劳动关系单位不担责任[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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