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适用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条例


[提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出台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规定工伤赔偿适用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发生工伤是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出台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规定工伤赔偿适用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发生工伤是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在日前出台的《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若用人单位在工伤争议案件中要求劳动者赔偿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用人单位如果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用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25%的赔偿费用。
处理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院治疗时使用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产生的医药费,劳动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查实的情况予以支持。当事人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伤亡待遇的,只要其申请的事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就可以立案受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也可以按照正常途径享受工伤待遇。疑似职业病人在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病经确诊后所产生的费用也应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还表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本人,不能交给无权代收的个人或单位代收、代转。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因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合理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食宿费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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