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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与管理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导读】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为了防止劳动生产环境中不利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人们必须对劳动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与评价。 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 一、检测分类 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三、现场检测与评价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与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附件下载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 一、检测分类 1、评价检测:一般连续采样测定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3个,测试结果取其均值(放射、噪声等物理因素测试结果除外)。 2、日常检测:日常检测一般采样测定1个工作日。 3、监督检测:监督检测根据监督和执法的要求确定采样测定的方法和内容。 4、事故检测:事故检测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采样点,检测至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为止。 【注】:检测点设置测量原则及采样点选择请参考附件。 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1、设备使用指引 (1)主要设备需编制操作规程(即作业指导书),明确保管人。 (2)设备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状态,进行校准或核查。 (3)使用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者,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仪器操作上岗证,方可进行操作。 (4)使用环境条件应满足检测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必须做好使用记录。现场用设备到达现场应对设备性能状态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2、设备的维护 (1)使用者必须做好设备的保洁、清洗、状态检查等日常维护工作。 (2)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显示结果可疑或检定证明其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贴上停止标签,存放到规定的地方,由相关科负责联系维修,修理后的仪器需检定或自校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修理情况应做记录。当仪器出现故障或检定确认有缺陷时,须检查此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是否造成影响,如已造成影响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客户进行纠正。 3、设备的检定和校准 凡对校准或检测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新购入的采样或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定或自校准合格。检定或自校准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现场检测与评价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准确、可靠、客观、真实。 2、采集空气样品的基本要求 (1)应满足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的要求。 (2)应满足职业卫生评价对采样的要求。 (3)应满足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采样的要求。 (4)采样过程中应保持采样流量稳定。长时间采样时应记录采样前后的流量,计算时用流量均值。 (5)在采样的同时应作样品空白,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 (6)采样时应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避免风扇等直吹。 (7)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时,应采用防爆型空气采样器。 (8)采样过程中应保持采样流量稳定。长时间采样时应记录采样前后的流量,计算时用流量均值。 (9)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 (10)采样时,采样人员应注意个体防护。 (11)做好采样记录。 3、卫生标准的运用 (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的应用 (2)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的应用 (3)最高容许浓度(MAC)的应用 (4)粉尘容许浓度的应用 (5)物理因素评价 【注】详细说明请参阅附件。 4、检测方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应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执行。 5、现场调查:为正确选择采样监测点、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必须在采样检测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现场调查在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调查内容详见附件) 6、采样或检测设备准备 (1)检查将使用的空气收集器、空气采样器和空气检测器等的性能和规格。 (2)检查固体吸附剂管和滤料的空白、采样效率和解吸效率或洗脱效率。 (3)使用定时装置控制采样时间的采样,应校正定时装置。 (4)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现场生产状况和职业病危害情况,配备必要、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衣帽、口罩、眼镜、手套、鞋、耳塞等)。 7、质量控制 (1)影响职业卫生检测工作质量的因素主要包括:质量体系因素、人员因素、仪器设备因素、标准物质和关键试剂因素、环境条件因素、检测过程本身因素、实验室内部质量管理因素。 (2)影响采样准确性的因素包括:采样、保存的误差来源、样品分析时的误差来源 8、检测数据处理 (1)有害物质检测数据处理原则 a.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测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应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一位。 b.当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为低于最低检出浓度。 c.当样品空白未检出时,检测结果为未检出。 d.当样品空白检测结果低于所有样品含量最低值的10%时,检测结果为测定值,现场检测数据有效。 e.当样品空白检测结果高于所有样品含量最低值的10%时,检测结果为测定值,现场检测数据无效。 (2)物理因素检测数据处理规范:检测数据未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为符合要求,超过职业接触限值为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时应列出具体数据,指明岗位、操作地点或操作时间段。 四、检测与评价报告 1、评价内容 (1)应考虑个体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作用。 (2)当检测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状况、工人操作规范性等情况,分析超标原因,提出相应的建议,必要时提出对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进行评价的建议。 (3)对有远期效应、蓄积作用、致癌、致敏或能经皮肤吸收的有害物质检测,尽管检测浓度(或强度)符合卫生标准,仍应建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尽量不加班或少加班。对有致敏作用的有害物质,应提示其严重过敏的特性,建议改用无毒或毒性更低的代用品。注意:国家对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接触有害物质有特殊的规定。 2、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可作为检测与评价报告的附件。 【附件下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法律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执行日期】:201502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常见问题05-05什么是职业病?10-21工伤认定期限04-20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04-18如何申请工伤认定?04-20工伤认定时间超过30天能申请吗?09-0110种教师职业病防治方法09-07教师常见职业病有哪些?【版权声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指引与管理》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gongshangbaoxian/16485.html下一篇:201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六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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