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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应“快马加鞭”

2017-01-07 08:00:14 无忧保
  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6月29日,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调研报告显示,大多数城市对该制度宣传不足、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工伤人员申请先行支付待遇渠道不通畅。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45.1%的劳动者在工伤之后无法再工作,76.4%的劳动者在工伤后月收入低于1000元,工伤职工等待和获得赔偿的平均时间为2.02年。在此背景下,工伤保险的设计初衷,就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理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风险;这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能体现劳动者利益优先的价值追求。   农民工的“断指”之痛也好,“没死不算工伤”也罢,每当“工伤”两个字成为新闻热点时,常常伴随着或惊心动魄或语出惊人的事件。工伤频发、工伤保险缺失、有效救治滞后的现实,成为劳动者权益保障道路上的“绊脚石”;及时清除这些“路障”,既见证着法治建设的进程,也考验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成色。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以江西省为例,去年年末,在省内就业的220.86万农民工中,仅有106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只有不断加大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稳定,先行支付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为更多的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支持。   只不过,先行支付制度也遭遇了执行困境。第一,难以掌握先行支付业务受理尺度。由于信息不对称,第三方和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如何认定?第二,工伤保险基金缺乏有力保障。先行支付制度实施后,依然依赖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依然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费用,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基金支付的道德风险。第三,经办能力难以适应要求。在目前经办机构人少事多的情形下,先行支付职能无疑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而如何走出这些困境,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考题。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先行支付条件、完善业务流程,健全支付协调机制,努力实现“快马加鞭”。 TAG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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