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丹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


事业单位员工同样有可能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为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事业单位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身利益能得到保护,《丹东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已出台,4月1日,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正式启动。
《丹东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还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其费率标准按行业性质不同分为三类,一类行业费率为0.7%,二类、三类为1.6%、2.8%,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在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患有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在24小时之内,按单位所属地不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事故,并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丹东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含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在内的本单位全体职工。我市行政机关招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临时工以及武警、边防、消防等驻丹部队招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省直属驻丹东事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其中,事业单位等组织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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