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明年起参加工伤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事业单位等新参保单位,日前,我市出台《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尚未参保的,应在今年12月底前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自2012年1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目前标准为0.5%)缴纳,今后根据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其他险种基数一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前述规定执行。
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2012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最迟支付至2012年6月30日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将老工伤人员及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均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对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前已发生工伤的人员(以下称老工伤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老工伤人员,其中2005年12月29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的,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05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应补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按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有关手续、办理流程、补偿费用标准等,参照《关于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常劳社〔2009〕23号)规定执行。
其中,文件所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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