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下月起调整


7月1日起,苏州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此次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部分。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797元/月。根据调整规定,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的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记者同时获悉,此次调整项目中,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9元、1519元、113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定期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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