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宁愿罚款也不愿缴纳工伤保险


以前,到劳动部门投诉的员工,多是企业不发工资和加班费。现在,则多是索要应得而没得的各种社会保险。据市人社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劳动保险纠纷首次超过工资维权数量,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六成,而在处理社保纠纷中,个人法制意识和制度设计似强而弱的尴尬逐步显现。
六成劳动争议案件为社保纠纷
历经两个多月时间,镇江润州区人社局仲裁委裁决了一起14人的集体社保争议案。
这14人都来自同一家企业,有的是被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有的是想主动跳槽,因此,他们联合起来要给曾经的工作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结算”,要求企业补上工作头两年的各项社保费用。14人中,诉求的社保补缴数额不等,最多的超过3万元,最少的不足1万元。此案“总标额”(员工要求补缴数额)超过了30万元,堪称市区诉求案值最高的社保纠纷案例。
尽管数额最多,但集体社保纠纷案例并非唯一,仅润州区今年就受理了两起,全市超过了10起。
今年以来,润州区人社局仲裁委共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35起。其中,涉及养老保险费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等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共计92起,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8%。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在镇江全市范围内,社保纠纷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比例也在6成以上,超过了工资和工伤纠纷数量。
社保纠纷凸显两种“似强而弱”
第一大“似强而弱”是员工的法制意识。
“与工资纠纷相比,社保维权明显更进一步。乍一看,应该证明员工法制意识增强,其实并非如此!”润州区人社局仲裁院院长朱辑向记者做了进一步解释,不少员工来维权时,既提供不出相关用工协议,也提供不出各种工资凭证,更为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员工根本不知道社保仲裁有个一年时效。
在刚刚结案的14人社保仲裁案中,就有两人的社保补缴主张被驳回,原因正是过了时效。——“2006年进企业,2008年企业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法律认定此时员工就应当知道企业应该补缴之前2年的社保费用,员工最迟必须在2009年提出仲裁。”
第二大“似强而弱”则是社保维权的制度设计。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社会保险补缴补办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除造成较大损害外,法院一般不受理。这看似强势的规定,却被实践验证为“弱势政策”。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若要人社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则不管多少员工没缴社保,最高处罚只有2万元,而按照现行低标准计算,一个企业每年花在员工身上各项社保费用在7000元左右,一个10人的企业,一年就要付出7万元费用。因此,一些企业宁愿被行政处罚而不愿缴纳社保。
行政处罚“靠不住”,法院又很难受理,于是劳动仲裁成“最终归宿”,但仲裁书毕竟不同于判决书,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调解成为最通行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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