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上半年鞍山市50万人参保工伤险


上半年,鞍山市全地区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50余万人,获得赔偿的受伤或致残人数为14924人。参保职工发生事故时,3个工作日内,所在单位要向相关部门登记、报案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部位所引起的疾病,在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给予全额报销。鞍山市各类企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与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按国务院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基准费率最低为0.5%,最高为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确定后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登记、报案并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职工工伤救治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工伤认定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核销。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保后发生的1-10级伤残);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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