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精神,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作办案,并依法纠正和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监察大队协作联动,依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违法案件。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责令限期缴纳、依法移送等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部门之间主动配合、积极作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于查明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向用人单位下达《社会保险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不缴纳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移送,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的,填写《提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函》,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案件,及时立案,并联合社保稽核人员上门对移送案件进行核实后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不整改的,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用人单位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件处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并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责令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向用人单位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会保险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整改的,移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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