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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受工伤 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7-01-29 08:00:01 无忧保
  因担心自己年龄偏大不被录用,东莞常平镇一务工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进厂打工,后在工作中受伤,由于以他人名义入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厂拒绝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南都记者了解到,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支付30%。   认定工伤并定为八级伤残   2014年6月,年近六旬的李某金来到东莞市常平镇一工厂务工,由于担心自己年龄偏大工厂不予录用,便以“张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在工厂做杂工,2015年3月份开始从事操作油印机的工作。工厂以“张挺”名义为李某金参加了社保。2015年7月,李某金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去医院治疗,共住院65天。住院期间,工厂支付了护理费6500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并垫付了医疗费31531.88元、鉴定费436元。   随后,东莞社保等有关部门认定其受伤事故为工伤,并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2016年1月,李某金离职。他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工厂支付李某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7.50元。工厂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东莞市第三法院提起诉讼。   工厂诉称,李某金入职时,双方签订了《招聘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合同期限、试用期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主要条款,李某金请求工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李某金受伤后,工厂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所有费用。其使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导致工厂一直以他人名义为其缴纳费用。由于他的过错,导致无法领取工伤补助,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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