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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纳入工伤”本末倒置

2017-01-04 11:12:11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近日,一个令人悲哀的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就是“过劳死”。于是,有人再次呼吁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以此来保障逝者身后的权益。

  这并不是一个好提议。首先从法律界定的角度就很难操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而“过劳死”往往是积劳成疾,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外,容易产生“过劳死”的职业大多是高强度脑力劳动,多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人们希望将“过劳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良好的出发点毋庸置疑,但是纳入“工伤”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悲剧已然发生,后果无法逆转。何况,如果寄希望于事后补偿,也许反而会加剧用人单位过度用工现象——反正有工伤保险来买单。

  我们希望法律能解决的,是如何预防和消灭“过劳死”,而不是本末倒置去寻求事后补偿。在前一点上,法律应该起到更大的保障作用。

  “过劳死”一定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产物,此外还有巨大的心理压力、家庭负担等因素综合作用,而用人单位最难辞其咎,为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社会最需要做的,是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对于那些强迫员工过度加班的企业、单位进行有震慑力的责任追究,提高其违法用工成本。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完善体检制度,保障职工接受合理时间跨度的健康检查,预防和及时治疗各类因劳累过度产生的慢性疾病。

  我们真的不愿为“人走了,谁来赔”话题纠结,我们希望的是,完善法律框架内的保障路径,从源头上消除“过劳死”,让每个劳动者能够身体健康地工作,平平安安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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