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资讯:原告蔡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2年11月26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做班前准备时不慎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左挠骨骨折,腰骶部软组织损伤。2013年7月10日,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被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工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裁判结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原告在被告公司做班前准备时不慎摔倒受伤,属于工伤。应由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故判决支持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继续通过劳动来获得工作报酬已经成为社会的常见现象,如何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本案的裁判表明了法院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合法劳动权益的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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