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最低标准


险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范围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深户员工
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非深户员工
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9%
7%
2%
不满45周岁,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及以上,按缴费基数5.6%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基本医疗基金保险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见备注
住院医疗(含地方补充医疗+生育医疗)
1%
0.8%
0.2%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农民工医疗
12元
8元
4元
一次性缴纳18年费医保
12%
12%×12个月×18年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在职员工
工伤保险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超龄费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深户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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