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北辰区王女士问:我前年在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我索要的赔偿和单位支付的情况不太一样,因此我询问今年工伤保险待遇的一些规定。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就王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据介绍,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尚未完成修订前,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市于日前下发文件明确了有关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至3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2.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至12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至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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