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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之规不宜一刀切


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出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因此,其家属只能得到两三万的丧葬费补偿,而如果认定工伤则能得到20万至30万的赔偿。
抢救超过了48小时死亡的不能算工伤,虽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作依据,但却不近人情。因为每个人的身体状况、生病原因及其症状和抢救的需要都不相同,盲目地以“48小时为界限”进行一刀切,明显欠妥。
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为了对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职工进行合理赔偿,若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能算工伤,让劳动者的亲属在“保命”和“保赔偿”之间作出“艰难的决定”,显然太不人道,给社会上的道德伦理带来尴尬。
当然,出台“48小时为界限”,是为了防止无限制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平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对等。问题是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对等,都必须具有人性化,否则,这种权利的被执行与维护就失去了生命力。
按常理,抢救超过48小时,一般都是靠呼吸机延续患者生命的,并非患者自愿。如果因此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不仅是对劳动者人格的不尊重,还会造成20多万元的赔偿差异,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
在医疗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用48小时抢救时间作界限来认定死亡,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如果出现脑死亡,更不言自明。即使法律的条款缺少弹性,但如果法律的执行具有人性化,也能够弥补其不足。在此方面不是没有先例。记得2008年,厦门工程师肖文旭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这种关于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非常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法律的执行必须建立在道德伦理基点上,让法律具有人性化。法律的人性化的本质就是公权对私权的一种体贴,甚至是一种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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