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伤保险待遇上调10%


从南通市人社局获悉,13日该局已下发通知明确我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据悉,此次调整对象为2013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每年都进行的一次普调,旨在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项目主要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内容。其中,伤残津贴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1760元、二级伤残低于1662元、三级伤残低于1564元、四级伤残低于1467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058.30元、1646.60元、1235.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此外,自201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相关数据口径为:2012年南通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399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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