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社保新政:工伤职工三项待遇再次提高


近日,滨州市再次提高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此项工作5月底前完成,调整待遇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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