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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上课时意外受伤 是否属于工伤?

2017-02-18 08:00:02 无忧保
吴女士:我是一名小学体育教师,一次给学生上课时不慎将小腿韧带拉伤,最终住院治疗。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彭律师:你的情况已构成了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说明: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具体到你的情况,的确是在学校(工作场所)上班期间(工作时间),上体育课(从事体育教学即工作原因)的过程中,将小腿韧带拉伤,发生了人身伤害。因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天内,所在单位有义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学校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认定为工伤的,可在治疗结束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再依据伤残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学校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拒付的,可凭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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